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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章程

2020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湖北船员服务协会。英文名是: Hubei Province Crew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HB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国际、国内运输行业的船舶配备船员、为船员申办岗前培训及各类证书的船员服务机构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自律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业务范围:

1、收集、了解国内外本行业发展情况的信息,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2、建立健全行业征信体系并持续开展诚信建设,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自律行为。
    3、提高本行业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为会员企业搭建相互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
    6、作为政府与企业、船员之间的桥梁,向政府转达企业、船员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有关法律。
    7、提供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组织会议等等。
    8、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承办业务指导机关委托本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合法的船员服务机构和相关经济组织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是湖北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八)主动、热情向船员宣传交通航运业(特别是与船员管理有关的)新法规,收集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秘书长一名等成员组成。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内优秀的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1人外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六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20201218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