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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员关于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通知

浏览次数:1781 发布日期:2013/08/12


各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每个机构需要配备2名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经我局清查船员管理系统后,发现部分机构在系统中专职管理人员数量或资历不满足要求。为保障各机构能够顺利开展各项业务,请专职管理人员不满足要求的机构在82日前,将专职管理人员情况以纸质材料(见附件)报送到船员处。逾期不报送的,我局将作进一步处理。

即日起,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的,其新增人员需一并到船员处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

乙级机构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甲级机构要求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专职人员手迹(手迹按如下要求填写)

机构编号

单位名称

专业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名手迹

2. 公司人员一栏表

3. 专职管理人员适任证书、服务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

4. 人员合同复印件

长江海事局

20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