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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船员服务行业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反映

浏览次数:1947 发布日期:2018/09/27

    今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本会走访了12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会员单位,对当前船员服务行业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反映如下。
    一、关于国家政策涉及船员服务行业的热点问题
   (一)、国家应督促船东足额支付船员社保费用
明年,社会保险费将统一划归税务部门征管,税务部门由代收转为征收,企业将面临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重担。而许多为船东代发工资的船员服务机构并未从船东那里收到国家规定的足额社保费用,仅仅只是收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社保费用。
因此,请求交通部或部海事局加大力度,督促船东(用人单位)依法为船员服务机构配送的船员发放足额社保费用。否则,船员服务机构是无力承担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这关系到全国数以千计的船员服务企业的存亡,望予以重视。
   (二)、关于船员个税的缴纳
    1、继续保持提高船员个税起征额的政策
我国从2000年起开征个税,考虑到船员工作的特殊性,2000年陆地劳动者个税起征点为800元,船员为4000元,附加减除费用为3200元;2006年陆地劳动者个税起征点为1600元,船员为4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为3200元;2008年陆地劳动者个税起征点2000元,船员为4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2011年陆地劳动者个税起征点3500元,船员为48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从这次调整个税免征额看,船员个税起征额最高时达到陆地劳动者的三倍,最低时也比陆地劳动者高出37%。
今年,我国第5次调整个税起征额,本会会员单位一致请求国家继续保持船员个税免征额高于陆地劳动者的政策,增强劳动者从事船员工作的吸引力。建议:2018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要在“附加减除费用”中给予船员这一高危群体以充分的优惠,最少也不应少于99年税法给船员的“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月的标准。即陆地劳动者个税起征额为5000元/月,船员的个税起征额应该为(5000X12/6)+3200=13200元。”(详见附件)
    2、建议社会船员个税由个人申报税务征收
目前,绝大部分船员已社会化,这部分船员作为自由个体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船员公司就业,流动性大,服务机构为其代缴个税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建议社会船员个税由个人申报税务征收。
    二、船员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考试难致使近几年水手、机工短缺问题雪上加霜。
    目前,船员缺员已是常态化。除我国青年择业倾向改变,普通船员工资缺乏吸引力等原因外,会员单位普遍反映机工水手考试太难,通过率只有10-20%左右。致使一些愿意从事船员工作的青年望而却步。大家认为目前船员的主要问题不是解决优不优,而是要解决有没有的为难局面。因此,希望考试不要由少数专家人为拔高难度,而应立足于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适当降低理论知识比重,提高考试通过率。
   (二)、海船机工、水手实习三个月换证的规定一年多仍未落实。
     交通部2017年3月颁布的第8号令,将海船机工、水手实习6个月改为实习3个月后可以换证,但迟至今日仍未落实,望海事部门尽快落实。以缓解普通船员紧缺之难。
   (三)、高级水手,高级机工证已经2年没有颁发新证了。部海事局规定海船水手、机工具有12个月工作资历,须经过培训才能领取高级水手,高级机工证,但是两年来各地一直没有举办培训班,人为造成市场上高级水手,高级机工紧缺。为此,建议:1、取消培训的要求,恢复以前机工、水手工作18个月即可直接换取高级水手、高级机工证的办法,这是最利民的做法。2、请求尽快开办高级水手、高级机工培训班,及时缓解市场需要困难,并防止收取高额培训费的问题,(据了解,培训水手、机工四个半月,培训费6000元左右含基安等项目;而高级水手、机工则收8000元)这是迫不得已的要求。
   (四)、船员伤亡赔付缺乏统一标准。
以前,船员伤亡后,由船东互保协会,国内工伤保险,加上船员意外伤害险分别给予赔付。但近几年,国内工伤保险赔付后,船东互保协会不再全额赔付,这样造成船员工伤赔偿大大降低。引发船员家属不满,家属闹事增多,为了平息纠纷,避免不良影响,只有对这些闹事家属增加赔偿金额,造成会哭会闹的赔偿多。因此,建议:部海事局应明确规定,船员因工伤亡后,船东互保协会和国内工伤赔付的赔付顺序和关系,以及统一的赔付金额。
   (五)、特定航线船员证书培训近两年没有开班,造成市场上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员数量稀少,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会员单位要求,尽快落实交通部海船员<2017>300号文件精神,尽快开启特定航线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建议按照市场要求,早开班,办小班,缩短办班周期。
   (六)、免除船员的职业培训费。随着我国国力日益增强,建议船员除学历教育外,其他各项职业培训应由国家承担,做到免费培训。这样既能减轻船员负担,同时,也提高从事船员工作的吸引力。
   (七)、建议打通甲类船员在沿海船舶工作的通道,同11规则开始段的操作一样,认可内贸同等总吨和功率的高级船员任职资历,让富裕的甲类船员回流中国沿海船舶工作,并可以继续考证。
   (八)、建议尽快制订《船员诚信管理办法》。船员社会化后,造成极度的自由化,缺乏有效的手段对其职业道德,诚信守诺,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约束,特别是对少数失信船员束手无策,因此,希望建立一套对船员诚信考核、公示、制约的办法,从而规范船员的行为。
    三、海事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近几年,海事部门在放管服上作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一些成绩,但与航运事业的发展和服务对象的期望仍有差距。希望一是进一步放开改革的步伐,放开对船员船东和船员服务机构工作上造成不便的规定,比如履行STCW公约上,我们国内专家全面拔高了履约标准,举个简单例子,STCW公约并没有说从大副到船长要考试,我们的大副到船长的考试重复率达到50%。实际上公约里是两种,一种是资格准入,一种是技能提升,但是我们只采用资格准入一种方式,而且是逢考必培。另外,船上可以直接培训的或企业有能力培训的,就不必到专门培训机构培训;还有像高级水手,高级机工证相关人员工作18月可以直接换证,以前是这样做,为什么现在又规定要培训后才换证,这项工作应该放开。二是管理一定要结合实际,象船员的考试、培训、发证方面的规定存在人为拔高,不接地气的现象。还有管理一定要到位,象高级水手高级机工培训班,特定航线培训班长期不开班,海事管理机关提出培训要求后,就应尽快抓落实。三是服务要想船员、船东、船员服务机构之所需,帮他们之所急,应主动作为,比如三副、三管转正后换证,现在规定必须在启封的局换证。给船员造成不便,能否借鉴公安部门现在护照申办的程序简化、异地可申领,换证。又如现在住房搬家后上户口,只需在新址登记上户,派出所从网上自动注销原住地户口,省得居民跑到原居住地下户口的劳顿之苦的便民作法。

附件

海员纳税那些被忽略的事儿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原创: 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王吉宣 信德海事 8月22日


    编者的话:作者长期持续关注海员权益,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自6月29日开始征求意见以来,王总在长期关注和比较国内外有关海员个税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海员税收减免方案的建议。正如王总与其团队于几年前关注海员“双重体检”的问题,为海员的权益进行呼吁并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全体船员兄弟带来了极大方便,我们期望王总关于海员税收方面的建议,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本月底人大个税二审中对海员的权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要:对于海员这一在所有职业中最为特殊的居民,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实行了个税的减免政策,以鼓励人们从事航海职业,为此本文:

    建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际海员。

    建议:对于仅靠工资收入的海员,提高其月度个税免征额。

    建议1 : 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际海员。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口为7.764亿。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数据,2018年6月25日,国际海员在船人数为20.88万。可见,国际海员在全国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极小,但是其对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却是不言而喻的。
   “我保证,我所见到的任何作战计划中,你们都是参与者。因为,你们一离开这里,就将成为我们的第四国防力量!(It’sin every war plan I review, I guarantee you, because you’re going to be thefourth arm of defense.)”,这是美国现任国防部长今年6月16日在美国商船学院(USMMA– US Merchant Marine Academy)75周年庆典开幕式上致辞时说的一句话。无论是他在讲话中所表述的,还是他作为现任国防部长出席一个商船学院的75周年庆典这件事,都充分说明了美国政府对于商船海员的重视。
    回想36年前,我入读大连海事大学的时候,校长在开学典礼的讲话中也讲到商船海员就是国家的后备海军,至今依然印象深刻,使我们深深的感受到肩上所扛的重任。
    正是由于海员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上的重要性,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英国、挪威、日本、瑞典、新加坡、菲律宾、印度、韩国等,都给予海员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挪威、英国等老牌航运国家通过海员税收减免或免除兵役(韩国等)等措施来鼓励本国公民从事海员职业;同属第三世界的印度对海员实行在外183天个税免除;作为全球主要海员提供国之一的菲律宾对海员更是完全免税。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海员提供国,然而,在全球五大海员提供国(表一 )中,我国的海员税负无疑是最重的。


表一 全球最主要的五个海员提供国
                           
资料来源:BIMCO ManpowerReport 2015
 
    回头看,我国香港地区对海员亦有税收减免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如果在香港时间不超过60天,或者是两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120天,其工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参考香港税务条例第8条第(1A)、(1B)、(2j)款)。
    上世纪90年代,新加坡政府大力扶持航运业,引进许多航运公司,不仅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而且在海员的个税上采取免税的政策(参考新加坡所得税法(SingaporeIncome Tax Act, Section 13 (7A) - 13(11))。大家有目共睹,在一系列的政策扶持下,新加坡仅用了十余年时间便发展成为位列第二的国际航运中心,其中,海员的免税政策为推动新加坡航运业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二、国际上部分采取海员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

国家和地区名称

海员税收优惠政策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税法的有关规定(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在海外所得的工薪收入、股息和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新加坡籍海员在船上的工薪收入所得适用于该规定

英国

从事海员职业一年以上,并且在每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英国的时间少于183天,在英国以外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这个规定适用于英国籍和其它欧盟国家的海员

中国香港

在一个纳税年度,在香港时间少于60天;或者在两个纳税年度,在香港时间少于120天,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中国台湾

根据现行台湾所得税法的规定,服务于非台湾籍船舶上的海员收入免征所得税

瑞典

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挪威

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菲律宾

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印度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印度的时间少于183天,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中的“特定行业”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做出了规定,海员职业包含其中。

    作为对外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海员外派不需要国家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创收大量外汇,属于绿色产业,大力发展海员外派,可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目前就业压力依然十分沉重,而发展海员劳务外派产业则具有不消耗国内资源、见效快、风险小、投入少的特点,同时可以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非常适合我国的国情;劳务外派可以给国家带来可观的外汇收入,是我们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急需从税收上给予优惠,扶持发展的产业之一。
    中国平安、友邦保险等国内外主要保险机构都将海员划分为高风险职业,国家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将国际海员归入传染病的高危人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员作为高风险/高危职业,职业吸引力必然逐渐下降。在同期,针对国际海员的优惠政策也在减少甚至取消,其中,海员享有的优惠政策之一,“附加减除费用”在几次税改中,逐次减少(表三、历次个税调整“附加减除费用”、个税免征额对照表),尽管不了解“附加减除费用”在各次个税修改中逐渐下降的原因是什么,对于海员来说,优惠政策的减弱却是实实在在的;此外,90年代中后期取消了海员的各项免税购物指标,但在同时,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针对出国留学人员享有个人乘用车免税指标的政策,至今依然有效。工作艰苦,长期远离家人,与陆地上的工资收入差别逐渐缩小这些行业本身固有的、或者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必然会出现的因素都将导致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意愿下降。尽快采纳适用于国际海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延缓国际海员的职业兴趣下降速度,避免海员严重短缺,确保建设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表三、历次个税调整“附加减除费用”和个税起征点对照表
 

 
      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下降速度,航海类专业的招生情况可以作为一个有效指标。2013年至2017年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请参考(表四)。
 
      表四、2013-2017年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

    在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快速下降的同时,未来十年,国际海员却将长期处于供需严重失衡的状态。根据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2016年发布的《2015年人力资源报告(BIMCOMANPOWER REPORT 2015)》的预测,到2025年,全球干部船员的缺口将近15万人(表五,BIMCO2015-2025 海员供需基本情况预测(干部船员))。海员培养周期长,培养一名船长至少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在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快速下降的背景下,海员短缺趋势一旦形成,将难于扭转。
 
      表五 2015-2025海员供需基本情况预测(干部船员)

                                        资料来源:BIMCO 人力资源报告 2015

    国际海员常年在海上生活,其对政府所提供的普遍公共福利的使用机会要明显低于其它职业从业人员。对于国际海员的境外所得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减免符合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建议对于年度在外工作天数超过183天的海员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国际惯例。
    建议2:对于仅靠工资收入的海员,提高其月度个税免征额
    在现行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中,国际海员的个税免征额为4800元。即在每月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扣除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实际上,上述计算对海员有失公允。根据我司对2013年至2017年在册国际海员(统计人数:17079人)人均年在船天数统计,五年均值为201.7天(等于6.72个月),如果按海员年收入6.7个月取得的工资计算,6.7*4800=32160元,32160/12=2680元,也就是说,海员的个税免征额仅为2680元,比普通陆地员工个税免征额3500还要低,也就不用再谈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了,这显然对海员是非常不公平的。

    建议海员个税免征额计算公式:
    海员个税免征额 =(陆地普通工种的个税免征额*12/6)+ 附加减除费用

    随着我国几次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历经6次修订,个税的起征点逐次提高,陆地普通劳动者整体税负有所减轻,但在计算海员收入时存在偏差。海员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大多数海员工作时有收入,休假时无收入,就近几年的平均统计每年有6.7个月在船工作,由此计算,海员的月平均实际收入在2680元/月,虽然税法中有退税方案,可以用年收入来计算,达不到月收入4800的可以退税,可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难于实现的。仅一个“无收入证明”,就无从做起!恕笔者愚钝,至今尚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以给海员开具“无收入证明”,开具“无收入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假设2018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要在“附加减除费用”中给予海员这一高危群体以充分的优惠,最少也不可以少于99年税法给海员的“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月的标准。

    参照上面的分析,对于国际海员也就是靠在船工作获取收入的海员,假设征求意见稿中陆地上普通工种的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月未做修改的情况下,海员的个税免征额应该为(5000*12/6)+3200=13200元;另外,由于国际海员资格证书要求较高,每升一级,就要花钱培训证书,所以在纳税时,应该扣除此费用。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船员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于2018年6月25日,我国在船海员人数为208,885人。考虑到其中占一定比例的海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船天数少于183天,不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税收减免条件,实际能够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人数很少,在个税征收中沧海一粟。然而,税收政策上对于海员的减免(优惠)政策,符合国际惯例,有着标杆意义,对于延缓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兴趣下降趋势,为国家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的顺利推进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航运是关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产业,建设并保有一支稳定的、经验丰富的国际海员队伍,是国家交通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今天,我们承担着历史和机遇赋予我们的使命,面对海员职业的战略地位的上升,而年轻人投身航海事业的意愿普遍下降,海员短缺局面已经出现的情况,在个税改革中给予海员一定的倾斜是应该的。衷心希望不要让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梦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里。

   【特别说明: 本文作者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它国家的相关税法未做深入研究,若有欠妥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第四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08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1年9月1日施行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19日发布.2011年9月1日施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8] 交通运输部《2017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9] 《BIMCO Manpower Report 2015》
   [10]香港《税收条例》(2018年版)
   [11] 香港税务局《税项指南 2017-2018》
   [12]新加坡税务局 《IRAS e-TAX Guide – Tax Exemption forForeign-sourced Income (second edition)》
   [13] 英国海关与税务总署《Guidance: Seafarers Earnings Deduction》
   [14] 中国台湾《所得税法》
   [15]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2014年8月15日发布
   [16] 我国国际航行海员职业幸福感指数.大连海事大学航运发展研究院.信德海事网.2018年6月25日
   [17]平安人寿公司职业分类表(2013),
   [18] 友邦保险 《职业代码表》
   [19]王世诸等.远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及对策.口岸卫生控制,2015,20(5):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