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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船员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浏览次数:3919 发布日期:2013/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省船员服务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船员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船员服务行业是指从事船员招募培训、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船员服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认真执行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船员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宣传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 律 条 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船员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船员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不相互杀价,不做诋毁同业者的事。

第八条  自觉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主动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同一服务项目应统一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费,不克扣船员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增加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经营,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一)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或以欺骗手段招聘船员;

(二)不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从事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第十条  遵循市场规则,加强沟通协作,互通有无,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做大企业规模。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本行业国内、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讨论,修订等工作,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本会会员单位传递船员服务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组织实施船员服务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条  本会会员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提倡树立行业正气,对模范履行本公约,受到同业者和船员好评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对违反者进行劝阻和批评,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要求进行调查;协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本会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取销会员资格的处理,并报上级业务主管、业务指导机关。

第十八条  本会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或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检举本会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理事会或本会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省内船员服务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船员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